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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昌孝盗窃罪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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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昌孝盗窃罪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09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昌孝,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綦江县三角镇望石村堰塘湾社。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6月又因犯盗窃罪,被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昌孝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4)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昌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昌孝来到綦江县古南镇身泰洗脚城,用携带的启子撬开吧台抽屉,盗走袁剑放于抽屉内的现金270元及价值1193元的厦新A6手机一部。侦查中,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及现金150元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袁剑的陈述,证人李应梅、马飞跃的证言,取领赃笔录,捉获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吴昌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昌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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