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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附1栋。 法定代表人赵呈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泽渝,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发荣,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汇源大厦二十楼。 法定代表人方定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泽渝、孙发荣和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我司原名重庆华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更名为现名。1985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汇源大厦的空调及送、排风系统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3860000元。截止1998年6月,原告共完成9536879.75元的工程量,被告支付了工程款7020000元,尚欠工程款2516879.75元。上述工程量和欠款经被告分次审定后,签字确认。之后,因被告的原因该工程停工。2001年4月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准备完成剩余工程,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该补充协议未履行。2003年9月22日,经被告再次审定,确定被告尚欠工程款2516879.75元。目前该工程未竣工验收,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也未支付。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16879元,并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 利率支付从1998年6月起至今的利息908753元,利随本清。 2、确认原告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司欠原告工程款2516879元属实,我司对原告诉状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主张的利息我司不认可,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重庆华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更名为现名。 1985年12月26日,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重庆华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汇源大厦的空调及送、排风系统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3860000元。付款方式,按双方确定的价格,甲方预付工程设备价10%的定金,用于乙方订购设备,在接生产厂发货通知后由甲方支付设备定价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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