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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维地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任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北京五维地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9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靳水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姝,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任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滨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任朝俊,总经理。 原告北京五维地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任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五维地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姝、张道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任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五维地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维公司)诉称,1999年9月,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城建公司)与被告重庆任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任渝公司)就沙坪坝三角碑南开步行街人防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任渝公司同意北京城建公司委托五维公司作为北京城建公司的施工队伍,代表北京城建公司处理与该工程有关的全部事宜。五维公司据此,于1999年11月9日接受北京城建公司委托以五维公司名义与任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于1999年11月4日和11月22日从五维公司帐户上分别电汇了28万元和300万元到任渝公司组建的三角碑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部帐户上。在北京城建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诉任渝公司等一案中,北京城建公司主张上述借款328万元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应当作为工程款由任渝公司一并支付给北京城建公司,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均认定上述328万元借款是五维公司的,应当由五维公司向任渝公司主张328万元借款之债权。故五维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任渝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五维公司未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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