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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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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4月21日
    『生效时间』2005年4月2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省人大常委会在地区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的内容。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三、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自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在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时,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在选区公布,同时交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同时,再次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五、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28 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每一选民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注意广泛性。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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