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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荣祥与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江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徐荣祥,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杭州市江干区华家池14幢85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笕丁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松,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荣祥诉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荣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荣祥诉称,自1995年5月1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生产车间主管。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统筹保险。2000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一份,事后,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2002年10月19日,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此后,原告虽于10月23日至11月18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不但拒发原告工资,而且还在11月16日登报称原告从10月20日起矿工,并于12月9日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要求判令原告无须返还人民币8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12.57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00元、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1995年6月至2000年5月)以及押金1000元和垫付的电话费648.50元。 原告徐荣祥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与许伟超(同音,系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承树是父子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2、电信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话费人民币648.50元的事实; 3、仲裁裁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的事实; 4、养老保险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自进公司以来,被告未曾为原告缴纳任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80000元补偿金是对于原告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补偿; 5、印晓虹、施文英(卫生监督检察员)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在2002年11月7日,原告尚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欲证明印晓虹、施文英系杭州市卫生局所委派的卫生监督检察员,以及她们曾于11月7日到被告单位现场检查的事实; 7、11月16日钱江晚报启事一份,欲证明被告在11月16日刊登启事,要求原告去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而事实上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被告的启事说明是被告单方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 8、决定书一份,欲证明该决定书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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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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