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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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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4月14日
    『生效时间』2005年4月14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深发改〔2005〕34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



    1号 许可事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5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注: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 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 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批复免税确认书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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