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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6月2日 『生效时间』2005年9月1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5.06.02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
(二)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时,应当主动寻求学校和有关方面的帮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
(三)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二)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
(三)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课外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
(四)建立完善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五)定期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的成效;
(六)其他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园网络中心,学校应当逐步建立校园网络,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第九条 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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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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