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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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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6月29日
    『生效时间』2005年6月29日
                     
                     市教委市青保委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察教育小组组成

      (一)本市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的考察教育对象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方面同志组成: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等。

      (二)考察教育小组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

      (三)考察教育小组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明确考察阶段目标要求,明确帮教工作运行办法,明确违责追究办法。

      (四)考察教育小组成立后,区县青保办应将考察教育小组成员名单提交给作出考察教育决定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

      (一)学校是做好考察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不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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