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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 吉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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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5月27日
    『生效时间』2005年5月27日
                     
                     吉政办发〔2005〕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吉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各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办、人事、劳动、教育、文化、民企、铁道、交通、民航、水利、煤炭、广电、林业、旅游、电信、邮政、金融以及其他对本行业、本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制定具有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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