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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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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时间』1996年7月19日
    『标  题』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电力部
     
        
      部属各单位: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部已在《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电经〔1996〕365号)中,对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作了部署。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
    法》(财会字〔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抓紧抓好会计秩序整顿工作
      会计工作秩序事关经济工作全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亲自抓整顿,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通过整顿,要切实找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揭露实质,改正错误,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增强单位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整顿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部负责对直属单位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直属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整顿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周密计划,层层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及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所列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重点问题,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检查提纲,对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逐项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环节之中。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工作要求1996年9月底前结束。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好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推动整顿工作。部将根据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
      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包括所属多经及集体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对已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
    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为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单位。鉴于我部所属单位1995年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单位较多,且主管单位的重点检查仍属自查范围,因此其组织的重点检查可不受此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此项重点检查亦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部。部将根据自
    查情况,在直属单位中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由部组织专门工作组于10月份进行检查。
      四、抓住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
      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按国发〔1996〕16号文件,财会字〔1996〕16号文件及我部〔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的问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五、认真贯彻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按《实施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各单位自查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对各主管单位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应当严于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对部组
    织的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部将视具体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
      各单位在会计秩序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同时,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所属单位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部直属单位要将书面总结、本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所属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报告要反映出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效果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及电力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会计秩序整顿工作。为了了解各单位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进度,请各直属单位将整顿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和检查提纲及目前的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部。
     
        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价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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