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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一文中,作者魏琦提出“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负事故同等责任;自行车方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方遇此情况应减速让行,故电动自行车方无责任”。笔者认为:自行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简要案情:一天上午9时,甲方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12米宽的沥青路面上由南向北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自行车(乙方)发生相撞后又与对面绕越临时停车的电动自行车(丙方)相撞,致乙方和丙方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调查事实:1、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两条机动车道,划分有非机动车道。2、临时停车符合停车规定。3、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4、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5、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时在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6、电动自行车绕道通行时占用机动车道。[1]
首先,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强调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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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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