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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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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时间』1992年12月2日
    『失效时间』1999年3月18日
    『标  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能源部 公安部

     
     
        根据1999年3月18日经贸委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
    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 ̄10      千  伏    1.5米
    35        千  伏    3.0米
    66 ̄110    千  伏    4.0米
    154 ̄220   千  伏    5.0米
    330       千  伏    6.0米
    500       千  伏    8.5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
    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
    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
    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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