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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附英文)
    【 行政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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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9年10月18日
    『生效时间』1989年10月18日
    『法规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附英文)
    『发布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现将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略)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都必须严格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的规定,坚决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8年以来新成立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清理整顿后,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按照经贸部规定的设置外贸企业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一)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它银行结汇,严重逃汇的;(二)与境外商人勾结,协助其在内地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或办理出口业务,协助其逃汇的;(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凡主管业务
    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四)无对外经营条件或缺乏外销渠道,而主要委托其它公司出口的;(五)地方外贸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六)各地方所属综合外贸公司设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二、三级公司。
      三、经严格清理整顿后,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下列规定设置:(一)除经贸部以外,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可根据需要保留一家,个别部门确需按产品专业设置的,由经贸部另行审定,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综合外贸公司只保
    留一至二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三)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只保留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的一至二家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1987年年底以前设立的除外)。(四)经过国
    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只保留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五)取消县(含县级市,下同)所属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1987年年底前设立的除外)。个别具备条件的,只经营有出口发展前途的本县特产的第三
    类出口商品,确需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须报经贸部批准。(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属经营对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贸易的外贸公司,允许保留一至二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其易货贸易权。(七)经国务院批准开设口岸的边境毗邻县所属
    经营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的公司,允许保留一家,如口岸县不具备条件,可在口岸上属州(或地区、市)保留一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经营权。
      四、未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律撤销。对已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含与苏联、东欧等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及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或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地方、各
    部门按照经贸部制定的组建这类公司应具备的七项条件,严格清理整顿后,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五、要重新核定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及直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按批准的范围经营,并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其它外贸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如有违反,将其出口收汇全
    部没收,上缴中央,并追究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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