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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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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8月23日
    『生效时间』2005年1月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27 号



      现发布《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  则

      129.1[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29.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29.5[定义]

      (a)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129.7[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a)本规则129.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

      (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所批准的运行范围不得超出这些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批准的范围。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运行规范作相应修改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129.33条的要求申请运行规范的修改。

      (d)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e)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和附件十八《空运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应的豁免或偏离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评估认为其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后,可以批准其豁免或偏离申请。

      129.9[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

      (a)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事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以不取得运行规范即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

      (1)连续12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次数不超过10次,或者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特定的运输任务;

      (2)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供承运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飞入中国境内并证明其具有安全运行能力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

    (b)前款所述的承运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

      129.21[运行规范的申请]

      (a)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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