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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8月17日 『生效时间』2005年8月17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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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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