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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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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421号63栋3楼。
               法定代表人梁建章,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徐莘,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兆云,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钱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鹏彬、斯伟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兆云、徐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科技咨询、市场咨询、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旅游报社主办的“2002年度中国旅游报·中国旅游知名品牌”评比活动中,被评为“2002年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旅游网络类)”。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携程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携程公司在北京火车站和上海火车站的软席候车室等地设置“携程旅行网会员咨询处”柜台,旅客自该柜台可自行取得“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会员手册上粘连“携程旅行网会员卡”。会员卡背面条款载明:持卡人为“携程旅行网”会员,享受携程预订酒店、机票等旅游相关服务及优惠价格。会员手册(2003年版)的封面记载:中国领先的商务及度假旅行服务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
             ,封底记载:携程旅行网荣获“2002年度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称号。会员手册(2004年7月版)的封面记载: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携程简介”部分记载:携程旅行网(股票代码CTRP)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产品和服务包括: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产品、特约商户,“服务说明”部分称:携程旅行网是将有资质的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汇集于互联网平台供用户查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时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与上述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联系并预订相关旅游服务项目。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旅游咨询;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等。
               
             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认为: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破坏了旅游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许可经营的市场管理制度,对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一、被告携程公司停止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携程”是
             “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广告宣传;二、被告携程公司在其已经刊登过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做相应的更正广告,以消除影响;三、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携程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四、被告携程公司停止在上海火车站软席侯车室散发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会员手册与会员卡;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携程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黄金假日公司作为同类竞争者对携程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其应当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携程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否对黄金假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从本案事实来看,携程公司系通过携程旅行网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并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与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进行联系与预订;黄金假日公司是从事旅游、旅游咨询、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因此,原、被告之间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至于黄金假日公司所称的虚假宣传行为,由于携程公司对其在会员手册上标注的
             “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
             等宣传语已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黄金假日公司的该项诉称,证据尚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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