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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8年4月6日 『生效时间』1988年4月6日 『法规联想』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水利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水利电力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水利电力系统和涉及水利电力秘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四条 水利电力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第五条 水利电力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划分原则是: (一)绝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涉及绝密级的国防军工生产建设的防洪、供水、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保障绝密级军事行动的水文情报、预报资料。 2.水利电力重大工程的防空等级。 3.未定国界地区的水利电力有关资料。 4.水利电力专用通信网保密通信的密钥和密码。 (二)机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1.水利电力重大决策方面的秘密事项。 2.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全国水利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资料及全国性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统计资料。 3.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大江、大河整个流域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全国电力系统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4.涉及局部单项国防、军工单位的供、用电及供、用水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5.未经公布的全国发电、送变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资料。 6.水利电力工程的人防工程标准、设计规范及资料。 7.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位置的地理坐标。 8.边界和出入国境河流的系统水文资料。 9.水利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和评标情况,定标签约前的概算;有关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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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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