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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3月28日 『生效时间』2005年4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号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 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 (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 (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 (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或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 因进口零部件的构成发生变化引起整车特征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有关车型作为新的车型进行备案。 第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备案的新车型生产组装成整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备案车型自测报告; (三)《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 (四)《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附件7);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核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通知,并将有关资料转核定中心。核定中心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方案的制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海关选派海关关税技术专家对专项核定小组的工作予以协助,同时将核定安排通知企业。 第九条 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新车型核定通知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详见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生产的车型的核定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 (二)自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5),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三)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审意见和核定中心的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管理网(http://autoadmin.chinaport.gov.cn)”和“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http://www.auto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对整车特征核定结果进行评议和监督。汽车生产企业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评议。 参会人员主要由相关汽车生产企业代表、汽车行业技术专家和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组成。评议结果认为需进行复核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核定中心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与原核定小组成员不同,复核小组组长不能由原核定小组成员担任。 核定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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