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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7月31日 『生效时间』2003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 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 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 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 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 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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