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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9年7月3日 『生效时间』1989年8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7篇7次 地方法规24篇39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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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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