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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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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7年4月14日
    『生效时间』1987年4月14日
    『标  题』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

     
        
      为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电力规划设计院组织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经反复征求管理、设计、科研等单位及部分省、市环保局的意见,先后提出了讨论稿和审议稿。部环保办和
    电力规划设计院于1986年11月12日至15日在长沙召开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会议”,与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后,现正式批准颁发,编号为SD208-87,自1987年5月1日起实施。
      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告电力规划设计院。
     
         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1.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可以填表的应参照本规定,并根据(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及省级环
    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1.3本规定适用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机组为2.5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一般只填写报告表。
      1.4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报告书应由电力系统持“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1.5环境影响评价应先编制评价大纲。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再进行环境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告书。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7新建工程的报告书(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规划容量编制。
      扩建工程已按规划容量编制了报告书(表)并已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无较大改变时,不再编制报告书(表),必要时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1.8为确保火电厂“三同时”的实施,评价单位应在报告书中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要有方案比较、工艺流程、工程投资分析,要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1.9扩建的火电厂,除按本规定进行工作外,尚应结合老厂统一规划,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1.10火电厂的环保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在除尘系统、除灰系统、排水系统等的水量、水质平衡作全面规划,提出综合的治理方案,以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的。
      2.1评价步骤
      ——确定综合评价单位,并与参加专题评价单位协商;
      ——现场踏勘;
      ——编制评价大纲;
      ——审查评价大纲;
      ——进行评价,编制专题报告;
      ——编制报告书;
      ——预审报告书;
      ——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报告书。
      2.2评价大纲内容
      ——编制依据;
      ——工程简介;
      ——评价对象、目的、范围;
      ——评价总体方案及框图,评价的计划进度和各项费用预算;
      ——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监测成果的精度、费用;
      ——环境影响预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费用;
      ——编制报告书的内容提纲。
      评价大纲中调查及评价的具体项目可根据厂址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2.3评价方法
      应尽量搜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资料及其它类似电厂的有关资料,进行适当筛选、类比分析,当资料不够时可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火电厂建设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4.1一般应包括大气环境现状评价、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计算模式和参数的确定、允许排放量及地面浓度计算、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
      
      2.4.2大气环境现状评价一般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进行。调查项目包括降尘、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
      2.4.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的测试应取决于厂址的地形、气象等条件。
      2.4.3.1一般农村平原地区,可不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但要根据有关气象台(站)资料,提出能代表厂址地区的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资料。
      2.4.3.2在下列地区建厂须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必要时应做扩散试验或室内模拟实验。
      ——丘陵山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海域的沿海地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水面面积超过100平方千米的湖泊或水库的水域地区。
      2.4.3.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并与其它监测、试验项目同步进行。每季观测有效天数一般不少于10天,每天观测不少于8次。
      
      2.4.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在平原农村、丘陵和城市的电厂区应按《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但对建在山区、沿海等复杂地形处的电厂要论证选用的模式和参数的合理性。
      2.4.4.1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项目暂定为烟尘和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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