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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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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8月18日
    『生效时间』2005年8月18日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业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规划、教育、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其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证明、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倒置或者遮挡。出现残缺、退色、字迹模糊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更换;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端正、清晰、放大的牌号;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五)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
      (六)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八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且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情况相符,并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九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进行检查。
      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目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
      前款车辆属于营运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交验
      非机动车,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非机动车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辆牌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权变更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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