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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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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5月13日
    『生效时间』2005年5月1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万t/a)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 =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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