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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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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9月26日
    『生效时间』2005年9月26日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6日)

    深司〔2005〕170号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2 市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3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5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6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作为发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第五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原件2份);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订立的合伙或合作协议(原件2份);
      6.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
      7.发起人个人资质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2份);(7)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8)原单位出具过去3年内工作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9)在我省执业未满5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所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执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律师作为发起人的,应同时提交《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8.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司办〔2003〕24号)。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3年内工作岗位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8)分所负责人执业年限满2年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9)派驻律师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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