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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
    【 贵州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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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9月16日
    『生效时间』2005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安监管办字[2005]2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煤管局、工商局、公安局,各煤监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39号)的精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煤管局、工商局、公安厅共同拟定了《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煤矿  安全  整顿  方案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打击违法违规生产活动,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省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组成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局、省检察院、省高院、贵州电网公司积极做好配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力度,要像对待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一样予以高度重视,打一场整顿关闭煤矿攻坚战。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及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统一领导整顿关闭工作。要积极组织所属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煤管、工商、公安、行政监察、劳动保障、环保、检察院、法院、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积极配合辖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接受监督检查。实施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明确整顿关闭煤矿名单,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认真进行整顿:一是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二是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三是通过省级复产验收后证照仍不齐全或失效的矿井;四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五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六是有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七是没有经过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除上述七条外,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的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检查中发现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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