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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年7月22日 『生效时间』2002年10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篇2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2次 背景资料2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02]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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