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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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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3年7月26日
    『生效时间』1993年7月26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标  题』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产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当前铁路运价偏低、生产成本急剧增长、生产和建设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量、增加收入,同时必须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确保运输收入完整,这是保证铁路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运价批准权限的规定
      《铁路法》中有关运价、杂费批准权限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铁路运输主业经营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客运、货运、行包、邮运业务的运价由铁道部拟定,报国家批准。
      2、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批准。
      3、国家物价部门授权铁道部批准的其他运价项目(如:优质优价、旅游列车价格等),一律由铁道部批准。
      4、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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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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