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 新疆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8日
    『生效时间』2004年12月18日
                     
                     新政办发〔2004〕172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对继续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做出的新的部署,对推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
      (一)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其中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各地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标准;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结清拖欠工程款总额不得低于总拖欠款的35%。
      (二)对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三)在2004年底之前,各地必须普遍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各地要将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石油、石化、电力等部门直管项目从拖欠款项目列表中单列出来,报自治区清欠办。
      三、超概项目调概审批由自治区及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调概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审批时间为2005年2月底,凡超概项目,必须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超概项目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名单及拟处理意见。
      四、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九条清欠筹资渠道,对所有政府拖欠工程款项目逐一落实,每个拖欠项目采取哪些渠道筹集资金要逐一对号解决。拖欠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要逐级上报上级清欠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清欠办。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中央预算拨款的拖欠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意见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将于2月上旬报国务院。凡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的,自治区一律不受理项目追加投资申请。
      五、各地要采取开立农民工工资清偿专户等有效措施,确保清偿农民工工资资金的安全。各施工企业必须开立农民工欠薪清偿专户,将清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内资金不可冻结、划拨和强制执行,清偿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清偿欠薪时,要由清欠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六、各地要立即将农民工欠薪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清欠办、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局。
      七、各地务必将拖欠项目及清偿计划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产权产籍管理等部门,对没有完成拖欠工程款清欠任务的,必须停办相关手续,直至清偿任务完成。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审、转正、升级手续办理过程中,要将清偿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标准。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欠款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注册、年审过程中应考察各单位清欠任务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表彰管理部门要将评优评奖活动与清欠工作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八、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新增自治区审计厅、司法厅、自治区统计局、工商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 民航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保监会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