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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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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3年6月9日
    『生效时间』1993年7月1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标  题』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发布单位』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是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是制定运价的重要依据。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精打细算,降低消耗,通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计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在成本管理中,要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和性质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营业支出,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运输总支出。
      第五条 营运成本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运输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按批准的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运用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电力和其它费用。
      4.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养护修理所耗费的材料、配件、燃料、电力、工具备品及其它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
      6.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
      7、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如生产部门的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等支出。
      第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运输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局(公司)、分局(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机关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会费、防疫经费。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
      5.上交上级管理费,指服务于各铁路局(公司)的有关费用,如统一印发全路各项规章制度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八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各部门人员工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
      2.职工子弟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经费,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经费。
      3.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流动资产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其它支出。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企业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营业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3.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支出。
      4.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医药卫生经费、离退休统筹金和利润分配各项目中负担的支出。
      5.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中负担的支出。
      6.属于地方铁路、保价运输的支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8.国家规定不得列入营业支出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提及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药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职
    工福利支出。
      职工待业保险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标准,铁路局(公司)无权自行改变。
      第十二条 新建铁路、站场在未办理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凡未办理营运,只通工程列车的支出列工程成本。
      2.凡已办理临管,有临管收入的,应列入临管成本、费用。
      3.凡办理正式营运的,应列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反映运输生产经营实际耗费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由本期(月、季、年)负担的支出要全部进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如实反映计算期内完成全部运输产品的实际耗费。
      按计划成本、标准成本、材料目录价格核算的,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应正确完整,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分配表,统计资料等,要求内容真实、齐全,记载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按支出科目、分要素分别进行核算,两者总额必须相符。
      成本、费用各要素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工资 指由成本费用负担的运输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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