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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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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6月21日
    『生效时间』2005年6月21日
                     
                     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
    ㈠工程建设施工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尝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其他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㈡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㈢占用土地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和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所需使用的土地;
    ㈣畜牧、养殖设施临时用地;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都要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六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 临时用地实行报批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原则上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同双方的情况;
    ㈡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㈢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㈣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的措施;
    ㈤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及临时用地应缴土地收益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㈥违约责任;
    ㈦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临时用地土地收益应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时确定,其标准参照《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批准临时用地的权限:
    ㈠使用非耕地的,由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㈡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4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㈢使用基本农田或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4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由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申报程序为:
    ㈠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临时用地合同;
    4、临时用地范围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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