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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生效时间』2004年5月17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新余市伤寒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新余市伤寒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新余市伤寒防治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 2004年4月13日) 伤寒、副伤寒是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玻临床上以持续高热、相对缓脉、特征性中毒症状、脾肿大、玫瑰疹与白细胞减少为特征,肠出血、肠穿孔为主要并发症。2003年,我市共报告伤寒、副伤寒(以下通称伤寒)病例516例,发病率居全省首位。为防止发生严重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实施本方案,规范医疗机构对伤寒病例的诊断、隔离和治疗,控制传染源,强化对饮用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的管理,保护易感人群,积极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教,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防病能力,加强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共同预防控制伤寒和其他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我市经济的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防治措施 ㈠规范伤寒病人和健康带菌者的管理,控制传染源 1、严格隔离治疗病人。医疗机构收治的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要严格按照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住院隔离治疗,设有传染病科的医院不准将伤寒病人收治在其他科室,没有传染病科的医院要及时转诊,不能收治已确诊的伤寒病人,对发热待查的疑似病例要单独设置病房进行相对隔离,不得与其他病人同住一个病房。没有条件诊断伤寒病的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个体诊所一律不得收治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住院伤寒病人必须经正规治疗至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一周后,粪检2次阴性(2次之间隔2-3天)方可出院。 2、严格执行诊断标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1-1995)的要求诊断伤寒病例。伤寒病人住院期间,根据病人的发病时间,在其发病的第1~2周内采集血样标本,采血量不少于5ml,对已用过抗生素的早期患者,可采集病人的骨髓进行培养;若在发病后2~4周内,则应采集病人新鲜粪便或肛拭样本进行细菌培养,第3周后进行肥达氏反应检测,以进一步明确伤寒的诊断和分型。目前不能开展细菌培养和肥达氏反应检测的医疗机构,应由专业人员采集标本送至当地防疫站检测,当地防疫站对不能确定的可疑标本应送市防疫站检测确认。 伤寒的快速诊断结果只能作为诊断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伤寒病例的确诊标准。 3、及时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应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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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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