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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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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3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1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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