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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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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5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25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2005.10.25 江西省人民政府  
    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10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禁止非法煤矿生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必须设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负责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
     (2)设区市、县属国有煤矿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乡镇煤矿除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外,还应当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和专职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的矿长或者副矿长。
     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配备;
     (2)从业人员不足3500人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5%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界定。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监管部门违反前两条规定的,由省监察厅牵头查处,并在20日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8.非法煤矿的认定,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认定;
     (2)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的,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其下属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认定;
     (3)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之外的,由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认定。
     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发现非法煤矿的,应当及时告知前款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检查、认定,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关于对非法煤矿失察人员的责任追究
     9.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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