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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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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5年8月5日
    『生效时间』1985年8月5日
    『标  题』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加强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运输污染,保障广大旅客、铁路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和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运食品的车站、列车;铁路企业设置的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铁路企业设置在铁路站区及生产、生活集中地区主要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3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含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接受铁路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铁路卫生防疫站、铁路司法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4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业务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铁路卫生防疫
    站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问题,可进行处理或改变处理。
      第5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根据服务对象多少,设置相应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经所在卫生防疫站考核推荐,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审核,由局卫生行政部门任免,并报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卫生监督员要熟悉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从事食品卫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卫生医师、二年以上的卫生医士中选荐。
      站车卫生监察同时是食品卫生监督员。部属工厂、院、校亦应有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由各该厂、院、校的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经所在地铁路局卫生行政机构任免。执行任务时,受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领导。
      各级铁路卫生行政机构应有专人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铁路标记。进车站、列车工作时,还必须佩带路徽,持有《铁路站车卫生监察证》。
      第7条 各铁路卫生所、保健站等基层卫生单位都应有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在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指导下,对其服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宣传和督促、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上级铁路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工作证件。
      第8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客运、生活管理、集体事业等)都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单位亦须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食品、冷饮加工制造经营单位,应配备检验设备和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准的检验人员,负责本单位产品卫生质量的检验。冷饮、饮料、肉制品、奶制品等,必须做到产品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售。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
      第9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食品卫生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进行定期检查评比,把食品卫生和食品运输安全,作为考核成绩和实施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10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的培训。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栏内。
      食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晋升,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办理。
      第11条 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健康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12条 凡在本办法第二条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领取《铁路卫生许可证》,凭具主管部门批件及《铁路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铁路卫生许可证》每年颁(核)发一次。
      吊销《铁路卫生许可证》时,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及时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13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除要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运量集中的车站,应设食品储运专用仓库、专用站台或专用货位。
      (二)承运食品的车站,站台应有水泥地面,设上水冲洗、污水排放和防雨设施。
      (三)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设备完好,经过清扫冲洗,做到无毒、无害、无异味;承运食品的车站必须指定专人,在装车前检查、确认后,方准装车。
      (四)承运肉类、水产品及鲜货等易腐食品,必须有冷藏设施或专用冷藏车。
      (五)车站储运食品的仓库、站台、货位,不得堆放有毒有害货物;接触有毒有害货物的搬运工具、篷布,未经卫生处理,不得作储运食品之用。
      (六)下列食品禁止承运:
      (1)未按包装要求包装的食品。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有关规定禁止承运的食品。
      (3)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14条 旅客餐车必须有完好的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容器有标记,食品定位存放;列车售货必须有专用车。所用消毒药械、方法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经卫生部门批准。
      站台售货要有防蝇、防尘、防雨的专用售货车。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规定的商品标记。
      第15条 凡进入车站售卖的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车站批准,并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铁路卫生许可证》。除本乘务车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登车或随车叫卖食品。违者由站、车工作人员教育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条例处理。
      第16条 凡遇有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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