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法律文件·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4年10月27日
    『生效时间』1995年6月1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6篇7次 部门规章25篇58次 地方法规229篇401次 法学论文23篇46次 案例文书3篇14次 背景资料27篇35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3次 背景资料2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6篇9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3次 背景资料1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9篇9次 法学论文4篇12次 背景资料2篇10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6篇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联想参考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部门规章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案例文书
    戴香甫非法行医案
    法学资料
    我向全国人大“上书”
    婚检之争的法学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论婚检与优生
    刑法视野中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遏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背景资料
    我国人口问题严重亟待修刑法打击性别鉴定
    要案评说:我国考虑修改刑法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艾滋病预防控制应解决的两个法律问题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长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