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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12月31日 『生效时间』1999年4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3次 背景资料6篇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标 题』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管理,维护打捞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 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打捞作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二)打捞作业,是指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四)打捞单位,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打捞单位资质,是指打捞单位依照本规定认定的从事打捞作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及其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打捞作业活动的打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不得进行打捞作业。 第六条 打捞单位从事打捞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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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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