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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2月13日 『生效时间』2003年2月13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牌匾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建、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应当整齐、和谐、美观大方,符合市容市貌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八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向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件;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内容的样稿; (五)城建、规划、建筑设计等部门出具的手续; (六)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张贴各类印刷品广告,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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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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