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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收缴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意见的通知
    【 内蒙古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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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4月27日
    『生效时间』2005年4月27日
                     
                     通政发[2005]1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收缴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收取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现将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收缴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通辽市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
    收缴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保护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劳动保险事宜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的统一收缴工作如何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性质
      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是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安工程费用项目中具有法定意义的规费,属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间接费的范畴,不计入招标竞争价,主要用于建筑安装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支付包括在劳保费范围之中的有关政策性补贴费用。
      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收取、统一拨付、调剂,就是将过去包含在施工企业工程结算造价中的劳保费,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在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扣除),不属行政事业收费。即不是向建设单位(含开发商)额外收取费用,也不提高工程造价,只是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把工程款中劳保费部分直接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企业社保专户,从而保证专款专用。
      二、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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