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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7年9月15日 『生效时间』1987年9月15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4篇7次 部门规章13篇44次 地方法规160篇334次 法学论文12篇27次 案例文书19篇46次 背景资料25篇47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7日)修改 『标 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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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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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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