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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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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6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6日
                     
                     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8月19日葫芦岛市第3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兆林
                       二○○五年十月六日 










               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利用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实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标底,是指招标人不设标底,但根据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设定投标控制价,或按几个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或经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最低报价中标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以下制度:
            (一)招投标信息全过程公开制度。所有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信息全过程集中公开,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监督执法等全过程信息。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完成评标后,中标候选人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三)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其举报投诉案件,由市建设、监察等部门及有关机关联合调查处理。
            (四)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监察制度。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已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利用地方财力的建设项目,凡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
          )以上或投资额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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