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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质监局关于酒泉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甘肃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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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5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25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质监局关于酒泉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10/28) 

    2005-10-28  酒政办发〔2005〕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酒泉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酒泉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市质监局 二○○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4]8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1号)精神,从今年10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3年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整治目标

      2005年10月到2006年8月,摸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深化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小企业、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使食品生产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到2007年底,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范围和重点

      1、整治内容。着力整治不具备保障质量所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无出厂检验能力,无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2、整治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生产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3、整治重点。

      ①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②重点对象是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以及无证照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③重点产品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和即将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水产加工品、蜂产品、糕点制品、鸡精调味品、酱类产品、辣椒制品等7类食品以及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同时,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食用酒精、食用化工产品、香精香料(食用类)以及婴幼儿配方奶粉。

      四、主要工作及步骤

      1、宣传发动,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2005年10月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改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突出监管重点,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分片划定监管点,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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