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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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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5年1月4日
    『生效时间』1995年1月4日
    『标  题』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
      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
    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
    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
    政府的支持。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告示、标语和图片等一切可利用的舆论工具,宣传《通告》精神、船舶登记条例和有关规章,以及“三无”船舶的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通过宣传,使“
    三无”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认识到“三无”船舶的危害性,并能主动登记;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工作。
      三、清理登记,加强检查
      清理登记的对象是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和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假冒它船舶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不齐全者也属清理对象。办理船舶登记时,要严格遵守现行的登记规定,1995年1月1
    日后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
      1.首先在内部清理现有的船舶登记资料,核实登记和发证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某些地方的“大船小簿”现象要立即纠正。属故意徇私的,要追究责任,从内部堵住登记上的漏洞。
      2.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和对管辖水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三无”船舶,立即禁止其离港,并责其到指定的水域停泊,查清“三无”的原因。属港监管辖权内的事,直接按《通告》和有关的规章从严处理;如超出港监管辖权,立即移交其它有关部门。各地港监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
    要,与渔政、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严格清查。
      3.为了堵截“三无”船舶的源头,各港务监督必要时可在船舶出厂前提前介入,及时为船舶办理登记手续。
      4.各地港监机构要建立起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统计制度,并按月逐级汇总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工作情况,报部安监局(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二)。取缔“三无”船舶的重大行动,要及时报部安监局。
      四、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处理原则
      各级港监机构应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与整顿航行秩序、改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环境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管理规章,并遵循下列原则:
      1.对从事走私、抢劫的或有走私、抢劫行为的船舶,不管其是否登记,一律移交或通报海关、公安部门处理;未登记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注销登记。
      2.对无走私、抢劫行为的“三无”船舶,如果主动登记,经船检检验符合规范,应在补交齐有关规费,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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