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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8月10日 『生效时间』2003年8月10日 石政办〔2003〕1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已经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继续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作为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常抓不懈,并注意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坚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使各项整治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检验今年各专项整治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是:能否快速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基本杜绝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与违法活动,使防治非典药品器械安全有效;防止非典药品、相关用品及主要食品的价格是否稳定,供应是否充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大案要案得到快速查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治;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责任明确,建立起良好的执法机制,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八个专项整治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据目标责任制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和支持各种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督促检查,及时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按照“有的放矢、重点突破、查源追踪、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摧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曝光和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注重源头治理,监、帮、促相结合,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建立完善药监、公安机关打假工作的长效协作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监控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用上放心医疗器械,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医药事业和医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专项整治重点
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一)重点违法行为
1、伪造、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制剂注册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
2、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范围、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生产批号、有效期;
3、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医院制剂和利用邮寄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4、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异地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产品
1、各种假劣药品(含医院制剂)。重点是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危害较大的假劣注射剂类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包括生物药品、抗生素类药品、儿童用药、假劣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保健品中擅自添加化学药品以及假冒常用的知名品牌药品、变质污染药品、过期失效药品、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率较高的药品等。
2、各种假劣医疗器械。重点是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产品及进入人体的无菌医疗器械、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器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伤口的医用卫生材料等。
(三)重点企业和单位
1、非法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加工药品的制药企业。
2、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代开发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3、医药科研院所、专科医院、门诊、乡镇卫生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个体诊所等单位。
4、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四)重点区域
市区西二环、城中村和周边城区、各县(市)城区及重点农村地区。
三、专项整治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采取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联合打假行动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当地打假联合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同时,采取聘请市场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实施相应的举报奖励政策等措施,拓宽投诉渠道,扩大案源。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从进货渠道入手,逐产品进行清理,完善法定登记项目,将自查自纠情况要按时上报市药品器械联合打假办备案。凡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其中情节较重的,依法从轻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从重处理。
第二阶段:6月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打击和监督检查阶段。
各级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联合行动方案要求,对打击重点和掌握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打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和案件。进一步强化监管,努力为石家庄“中国药都”建设和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联合打假办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开展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0日,为验收、总结表彰和巩固提高阶段。
届时,市药监局和市公安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联合打假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表彰联合打假行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巩固提高联合行动成效,建立和完善药监、公安长期联合打假工作机制。
四、专项整治措施
1、建立联合打假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根据联合打假行动的要求,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各负其责,切实把联合打假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市药监局、公安局、纠风办成立联合打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药品器械联合打假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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