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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诉北京汉森美容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24486号
原告黄海燕,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1号3栋1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森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2号楼(住宅)802号。
法定代表人丰红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海燕诉被告北京汉森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海燕的委托代理人田永富,汉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国玺、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海燕诉称,2004年底,我在网上看到汉森公司关于“汉森”男士美容特许加盟的宣传,经与汉森公司协商,于2004年12月29日与汉森公司签订《加盟意向书》,并于2005年1月2日与汉森公司签订了《汉森特许经营连锁店联盟合同》。该合同约定,汉森公司应先期为我提供“科学的、严谨的、完整的有关加盟的可行性报告”,提供“汉森”商标使用许可、全套的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并对我的员工进行培训和再培训,进行“货物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及合格产品等。签约后,我依约向汉森公司交付了加盟金1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并于2005年4月22日在成都成立了“成都铂金美容公司”开始经营男士美容业务。之后不久,我发现汉森公司根本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格,其关于“乾隆养生法”及加盟前景的宣传系虚假宣传,“汉森”不是注册商标,更不是“国际品牌”,所提供的产品均属三无产品。汉森公司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且已没有履约能力,故我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要求汉森公司退还我支付的加盟金1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
汉森公司辩称,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均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并非三无产品。而且,黄海燕并没有交齐合同约定的23万元,属违约在先。对于黄海燕已经交付的18万元,我们已经为解决黄海燕资金困难退还了29 950元。因此,我们不同意黄海燕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黄海燕与汉森公司就在四川省成都市开设并经营“汉森国际男士健康商务休闲会馆”签订《加盟意向书》,并于次日由成都户信电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户信公司)代黄海燕交纳了意向定金1万元。后,黄海燕(乙方)于2005年1月2日与汉森公司(甲方)正式签订《汉森特许经营连锁店联盟合同》(简称《特许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四川省成都市使用“汉森”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开设“汉森男士健康商务休闲会所”;其中A级城市加盟金25万元、保证金3万元;B级城市加盟金20万元、保证金3万元;C级城市加盟金15万元、保证金2万元;D级城市加盟金10万元、保证金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05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成为“汉森”商标、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甲方有义务负责为乙方提供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及合同产品、免费提供“汉森”连锁店经营所必需的广告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管理资料等。
依据《特许合同》,户信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又代黄海燕交纳了17万元加盟费和保证金,已经交纳的1万元定金也转为加盟费。后,汉森公司分2次将18万元中的29 950元退还黄海燕。
合同签订后,汉森公司向黄海燕提供了“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及仪器设备(详见附表)。其中“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的包装上均标有汉森公司的名称,且不同产品上标注了相同的卫生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黄海燕认可已经使用了附表中所列价值4607元的产品。
黄海燕依据《特许合同》于2005年4月22日在成都开始使用“汉森”经营男士美容业务。
汉森公司在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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