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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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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日
    『生效时间』2005年12月1日
                     
                     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要点

      (一)指导思想

      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改革要点

      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1、规范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评价等制度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表现。

      3、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区县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5、健全和完善本市“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总数约为12万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

      (一)计划编制

      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招生计划编制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生源变化和高中教育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区县招生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计划管理

      1、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招生计划和自主招生计划、中职校艺术类和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应向社会公布。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计划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其中:寄宿制学校(含有寄宿条件学校,下同)面向全市各初中学校招生;非寄宿制学校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和指定的周边区县内的初中学校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的“推优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把“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个初中学校,并逐步达到比例均衡。

      招生学校在申报“推优生”招生计划时,须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特色,“推优生”录取的择优原则、程序、录取办法等一并上报。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后,随“推优生”招生计划一同向社会公布。

      (2)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对象为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

      3、“零志愿”招生计划

      (1)寄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非寄宿制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学校周边区县招生。上海市回民中学“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2)2006年“零志愿”招生计划,在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面向全市招生的“零志愿”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

      4、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等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5、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民办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寄宿条件。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5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6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三)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三限”招生计划和管理

      1、2006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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