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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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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6月10日
    『生效时间』1992年6月10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标  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堆积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岗位资格分为
    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第四章 监 督 程 序
      第十四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当地公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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