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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湖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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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6日
    『生效时间』2003年10月16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十政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
                    (试 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规范和指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疫情判定与分级
      (一)首例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市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级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诊断,报请省卫生厅确认;后续病例由市专家组确诊。
    病例诊断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更改病例诊断,由作出原诊断的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并附详细的更改依据和专家署名。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程度、传播特征和涉及范围,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般疫情:指本省其他市州或周边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本市存在着输入病例的可能,或市内出现经省级专家组确认的疑似病例;
      重大疫情:指市内某一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无续发病例,疫情未向另一县市区扩散;
      特大疫情:指市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
      (三)预案启动与终止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适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市卫生局接到预警建议后,立即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专家组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判定疫情级别,并上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疫情控制措施。
      预案的终止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未发生疫情时实行日常监测,由市、县(市区)、东风公司、乡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或预检分诊点、留验站和学校对发热病人进行监测。
      发生疫情时实行应急监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卫生、交通、教育、计生、公安、铁路、航运等部门以及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发现危险因素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日常监测。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开展发热病例的监测,每日上报前一天所发现的发热病例情况,包括门诊量、发现的发热病例数、需排查的留观病例数等疫情及疫情相关资料。留验站按规定对入市人员进行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巡查制度,发现发热病例后督促病例到医院进行检查与排查。如果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例异常增多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处理。
      2、应急监测。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我市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自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所有人员进行监测;由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对来自流行地区的流动人员与农民工、农村外出打工返乡人员进行监测。由各监测点通过非典应急网络每日上报前一天的监测情况。
      (二)疫情报告与发布
      1、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与发布,按省卫生厅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2、医疗保健机构确定专人,按规定时限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及相关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专人,对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乡镇(社区)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东风公司卫生处负责公司所属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全市统一举报电话:95120。市级疫情举报电话:8119773、8119916、8680015。各县市区在当地媒体公布本地的疫情举报电话。
      4、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坚持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疫情电话95120、8119773、8119916、8680015。
      5、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用信息网专报,没有疫情时实行文字报告,发生疫情时,实行《传染病报告卡》网络报告。
      6、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报告网络的运行维护。乡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报告使用乡镇计生服务网报告,与县以上疫情报告网联网运行,由计生部门负责其运行维护。
      四、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没有疫情发生的情况下,落实常态防治任务,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防治管理
      保留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机构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
      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
      (二)技术与物资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和各地的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预案。
      2、医疗机构监测点的准备。县以上医疗机构应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配备必须的设备;乡镇卫生院按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未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
      3、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准备。黄龙医院为我市城区定点传染病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红卫门诊部作为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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