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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6年12月1日 『生效时间』1987年7月1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司法解释5篇9次 部门规章17篇34次 地方法规8篇10次 法学论文13篇16次 案例文书11篇19次 合同范本2篇3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其他文件 〗 『标 题』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交通部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 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 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违约责任; 六、特约条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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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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