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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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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月9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围绕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重点场所和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重点,认真适时组织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要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质检、卫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举报食品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机关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要结合金信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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