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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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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月24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24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环保总局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安全中心组成。

      2.2 综合协调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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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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